耽誤你一點時間,立即前往觀看→https://goo.gl/FQupkp

 1.png  

2.jpg

 

(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18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,明定公開收購人須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。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,這樣的改變,讓投資人可以更了解收購狀況,少一份風險。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,明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。 賴士葆說,法規對於公開收購防範機制有所不足,台灣公開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不管深度與廣度均有待加強,其中又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尤為重要。 賴士葆表示,也因為法規的不足,對投資人來說沒有保障,因此提出修法,要公開收購人應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,要證明有實力能夠買得下來。1051118
3C74D719566D4C98
arrow
arrow

    jordandg0um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